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王*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6年1月3日向原告王*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规定在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并告知其如不按期缴纳,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于2016年1月5日收到预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法律文书,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