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诉被告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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