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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诉被告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因原告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4.5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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