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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威与苏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威与被告苏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以被告已将借款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何国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国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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