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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石家**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建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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