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河南国**限公司、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向原告杨**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的通知书,原告杨**在收到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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