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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