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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艾**、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谢**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禹州市**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4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谢**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艾**、谢**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艾**、谢**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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