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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马**、翟**、马煜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马**、翟**、马煜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代理人马**、被上诉人马**、翟**(马煜城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马市人民法院(2015)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赵**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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