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尤**、董**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2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尤**、董**于2016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尤**、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尤**、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尤**、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