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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