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全诉被告张**、河南**有限公司保证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6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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