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张*民诉被告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刘*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原告余**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代新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正阳县油**第三村民组与王**、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高**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赵**、王*、刘**、冯**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潘*与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梁*与咸海强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邹**、张**与方铁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生裁定书
王*有诉被告刘*、郭*、余朝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