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牛**、邹**、张**诉被告方铁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邹**、张**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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