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邹**、张**与方铁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生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牛**、邹**、张**诉被告方铁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牛**、邹**、张**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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