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咸**、咸海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咸**、咸海建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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