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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解放军71625部队与被告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解放军71625部队与被告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解放军71625部队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自愿和解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解放军71625部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解放军71625部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14元,由原告中**解放军71625部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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