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被告刘国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016年2月23日,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