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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韩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韩**,原审被告刘国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2016年2月23日,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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