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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周*、刘*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高*因与被申请人周*、刘*、瞿**、邬**、武昌**公司民主路房屋管理所、武汉市**有限公司百货大楼(以下简称百货大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高*申请再审称:1、邬**利用虚假的百货大楼公章欺骗高*签订租赁合同(2012年5月10日签订),此合同所盖公章与百货大楼的工商备案公章明显不同,且百货大楼的代理人冯**在一审中陈述该公章是虚假的,百货大楼未盖过该印章,此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一、二审判决认定此合同有效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高*所提交的2012年11月19日在中**出所的录音未经质证;2、高*、邬**于2011年8月18日所签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10万元是房屋质量保证金,邬**开出的收据载明该款项是房屋质量保证金,一、二审对该款项的认定及处理不当;3、高*未违约,邬**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刘*将本应交给高*的租金开立账户单独存放,可以认为邬**已实际收到租金。高*未及时支付租金是邬**自身行为所致,一、二审判决以高*逾期支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邬**在租金未届履约期时,强行干预、阻挠高*正常经营的行为违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关于2012年5月10日邬**与高*所签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从邬**、高*、百货大楼三方所签的《协议书》可知,百货大楼对邬**和高*之间的《租赁合同》知情并认可,且高*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所加盖公章为邬**私自伪造;2、诉争10万元的性质问题。高*在(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084号案件中主张该款项为转让费,本案中又主张该款项为房屋质量保证金,高*对该同一笔款项的性质在不同的案件中作出不一致的主张,加之邬**对高*在本案中的主张不予认可,基于此,本案一、二审判决结合其他相关事实和交易习惯对该10万元的认定与处理并无不当;3、关于高*是否违约的问题。高*认为其未按约支付租金是邬**的行为所致,刘*将租金单独存放的行为应认定为邬**已实际收到租金及邬**强行干预、阻挠高*正常经营的行为违约,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高*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高*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高*关于邬**实际收到租金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依据高*与邬**的合同约定及履行的相关情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高*违约并无不当。

综上,高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高英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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