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株洲中**限公司诉被告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株洲中**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中**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洲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