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陈**、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450元,减半7725元,免于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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