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与被告付迎标、崔**、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万**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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