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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郭**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全部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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