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原告郭**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力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全部减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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