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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祝与被告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祝与被告唐**、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李*祝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5元,由原告李*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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