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祝与被告唐**、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原告李*祝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祝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祝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65元,由原告李*祝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廖**、郑**与童**、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与王*、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鑫**有限公司与廖**、蒋**、罗**、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范**与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文明与被告郭**、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与被告段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谢**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原告湖南邵东**有限公司与被告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