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莫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莫光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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