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李**与被告莫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莫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莫光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