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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民初字第338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第二师机关家属院,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移送第二师库尔**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魏*、被上诉人倪**并非兵团范围内的公民。其上诉请求不符合《最**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在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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