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何**与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洪诉被告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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