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夏**、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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