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新生诉被告钟声、陈**、福建**建设公司、第三人昭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逯新生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逯新生以已与被告钟*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逯新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经审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孙**与陈**民间借贷民事一审判决书
朱**与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马占虎与马**、马**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刘**、中华联**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曹洁诉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诉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诉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