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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逯新生诉被告钟声、陈**、福建**建设公司、第三人昭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新生诉被告钟声、陈**、福建**建设公司、第三人昭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逯新生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逯新生以已与被告钟*达成和解协议,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逯新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经审批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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