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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远华**疏勒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覃**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远华**疏勒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恰县人民法院(2014)恰*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远华**疏勒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马*,被上诉人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导致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恰县人民法院(2014)恰*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655元退还上诉人新疆远华电力建设有限公

司**分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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