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