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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万性与王**、祝巧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王**、祝**、赵万性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奎**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苗园,被上诉人祝**,被上诉人赵万性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奎**一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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