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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董*、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8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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