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458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赵万性与王**、祝巧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包**、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赵**、李**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高振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中国电信股**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甘**委托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卫星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徐**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河子**有限公司诉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