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限公司与被告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苏州**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苏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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