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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