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限公司和县支行诉被告安徽**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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