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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合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诉称,2013年10月29日,被告陈**向我借款10万元并写有借条,2014年3月8日被告再次向我借款2万元并写有借条,答应几个月归还,但当我向被告主张归还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归还借款。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2万元并承担利息10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陈**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9日,被告陈**向原告秦**借款10万元并写有借条,2014年3月8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写有借条,未能归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秦**陈述、被告陈**2013年10月29日及2014年3月8日所写两张借条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陈**向原告秦**借款并写有借条,应归还。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被告在给原告出具借条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本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陈**偿还原告秦**借款12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由被告陈**承担。

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被告陈**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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