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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伏葵与杨**、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湛**与被告杨**、杜**、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与被告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湛伏葵诉称,2014年7月28日,被告杨**、杜**从原告处借现金共计6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借期为2个月,即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止,有被告杨**、杜**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且有被告丁**作为担保。2014年11月21日,被告杨**、杜**又从原告处借现金共计70000元,双方也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借期为3个月,即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11日止,有被告杨**、杜**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且有被告丁**作为担保。两笔借款共计130000元,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一直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杨**、杜**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丁**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被告杨**、杜**由原告湛**处借款6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被告丁**为担保人。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人必须在2014年9月27日还清借款。2014年11月21日,被告杨**由原告湛**处借款7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被告丁**为担保人。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人必须在2015年2月11日还清借款。庭审中,原告湛**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杨**与杜长云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湛伏葵持署有二被告姓名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二被告未到庭提出反驳意见,本院应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分别为60000元和70000元,且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从被告丁**签订的“借款协议”的内容来看,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湛伏葵借款人民币130000元。

二、被告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杨**、杜**、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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