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石**、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石**、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冯**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贵诉称,2014年10月20日,原告与被告石*建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石*建向原告张*贵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如到期不能归还,每天支付本金5%的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石*建未能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石*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冯**对此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所借原告的60000元及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石*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被告冯**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0日,被告石*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写下了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张**现金大写(六万元整)、小写:(60000.00),借款期限为两个月(2014年10月20日至2014年12月20日),如到期还不了,每天按本金5%加收违约利息。抵押物为阳泉**鸡厂20000只蛋鸡。借款人:阳泉**鸡厂,石*建,借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借到到期后,被告石*建未能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在案。

庭审中,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被告石*建于2014年10月20日给原告所打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石*建向其借款60000元的事实。

庭审中,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每日百分之五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石*建向原告借款6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被告石*建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石*建归还借款6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借款本金日百分之五计算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冯**与被告石*建系夫妻关系。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被告冯**应当对该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从2014年12月2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按月利率百分之三计算);

二、被告冯**不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石*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