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刘某某、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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