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李**在段家寨信用合作联社的10万元贷款已归还,请求撤回对李**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原告静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