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与被告大元**限公司、大元**限公司牙克石市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需要补充证据,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野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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