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法官吴**担任审判长、陪审员巴**、乌日查呼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诉称,被告于2015年6月4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说一个月还,经催要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利息,不要求被告承担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冯**到庭,未提供任何答辩意见。
原告陈**提交了被告冯*(枝)于2015年6月4日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期为一个月。
被告冯**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
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4日,被告冯**原告陈**出具借条,被告借原告人民币10万元,2015年7月4日还款。借款到期后经原告陈**催要,被告冯*仍未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冯**原告陈**出具的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冯**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故被告冯**偿还原告陈**借款人民币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借款人民币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冯*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锡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