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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成**、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成**、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5年2月14日,被告成玉梅丈夫高**在原告处借款1.81万元,高**给原告出具欠据1枚,并约定月息2分,此款用于家庭养鸡。借款人于2015年9月去世。因二被告与高**系一个家庭共同生活,此款应由二被告偿还。经原告所要,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故起诉请求由二被告偿还借款1.81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成玉梅辩称,我同意还款,但现在没钱,得一点一点还。

被告高宏辩称,这笔债务和我没有关系,但我愿意帮助我母亲还。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据1枚,用以证明被告成**丈夫高**借原告款1.81万元的事实。

被告成**认为,不知道此事,高振阳脾气不好,有时候借钱不和我说。

被告高宏质证认为,不知道此事。

被告高*向本院提交了户口簿两份、汐子**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高*已于2010年分户另过,被告高*对此债务不负偿还责任。

被告成玉梅未举证。

原告对被告高宏所举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属实;证据2,与本案没有关系。

本院对原告及被告高*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后综合认证认为,原告及被告高*提交的证据,其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如下事实:

二被告系母子关系。2015年2月14日,被告成玉梅丈夫高**在原告处借款1.81万元,高**给原告出具欠据1枚,并约定月息2分。借款人高**于2015年9月去世。现原告以二被告与高**系一个家庭共同生活,此款应由二被告偿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由二被告偿还借款1.81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成**丈夫高**借原告款,有其为原告出具的欠据证实,现因高**去世,被告成**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高*已于此债务形成之前分户另过,且现未有证据证实被告高*继承了其父高**遗产,故原告请求由被告高*偿还此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其丈夫高**借原告款1.81万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高*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元,由被告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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