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柏诉被告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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