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薛**因与被申请人邹*、一审被告曹**、大连金**有限公司、大连**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513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薛**申请再审称:一审调解书在事实未予查清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薛**对案涉借款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而非调解书中所确认的无限连带责任;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邹*提交意见称:不同意薛**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5年9月1日,大连**人民法院组织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笔录将调解内容记录在案。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载明薛**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薛**在该调解笔录上签字,大连**人民法院根据该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薛**申请再审称调解协议并非其自愿签订,因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其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调解程序合法,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故薛**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薛**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