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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姜云会诉被告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姜云会与被告韩**、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云会及其委托代理人肖**,被告韩**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韩**于2015年5月6日因还款给王*,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给付被告韩**。原告多次向被告韩**主张还款,被告韩**拒不偿还,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

被告韩**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二被告于2013年11月开始分居,本案原告和案外人王*被告张**根本不认识。2014年2月18日在法院审理时,庭审笔录中已经记载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分居期间二被告从不往来,对于该笔借款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张**也未得到该笔款项带来的任何利益,该笔款项与被告张**没有关系,故不同意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韩**于2015年5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日借姜云会二十万元整,用于还款给王*”。同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从其6228480568022180778账户转入被告韩**6217850500017660295账户200,000元。同日被告韩**向案外人王*账户转入150,000元,被告韩**于2015年5月9日分二次向案外人王*账户转入60,000、80,000元。二被告于2009年10月13日登记结婚。被告韩**自认其因治疗疾病陆续从案外人王*处借款,被告韩**身患尿毒症,持续治疗花费一定数额医药费。

以上事实,有借条、中**银行电子渠道往来账信息、韩**消费明细表、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业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以网上银行途径向被告韩**账户打入款项,被告韩**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及数额,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韩**之间形成了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可以向被告韩**主张还款。同时该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韩**因治疗疾病花费一定数额医药费,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韩**、张**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姜云会借款20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韩**、张**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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