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晓*与李*、侯**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晓*与被执行人李*、侯**、铁**、沈阳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重公司)(2015)沈河执字第76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仉**称,其于2014年7月3日与被执行人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清真路46号311室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并于当日进行了房屋交接验收,案外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了该处房屋,且已如约支付完毕购房款。2014年7月25日,案外人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将该房出租给李*使用。同年7月30日买卖双方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缴纳了房屋契税。2014年8月4日,法院对该处房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导致案外人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故此房屋系案外人仉**所有的合法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异议,请求法院终止对该房屋的执行程序,依法保护案外人合法权利。

申请执行人原晓*认为,案外人仉**与被执行人铁**系母女关系,双方的房屋买卖交易是虚假的,并且其房屋出租及交易的日期均在申请执行人起诉到法院的前一天。根据双方的关系及时间和过程可以看出,即便真正签过合同也并没有金额一致,时间一致的转款记录,案外人提供的银行记录与交易金额20万不符,交易的时间在申请过户之前近一个月,故整个交易过程不连贯,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只能证明案外人仉**与铁**在形式上去房产部门转移过户,是其进行财产转移的一种手段,但交易并未完成,没有拿到房屋权属证书。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应当以实际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为准,但是案外人办理的所有手续均在法院查封之后,故不能认为该房产是案外人仉**所有。故请求法院查清事实,驳回案外人的申请,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原晓*与被执行人李*、侯**、铁**、沈阳北**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应原晓*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沈**四初字第10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李*、侯**、铁**、沈阳北**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6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于同年8月5日查封了铁**名下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清真路46号3-1-1(建筑面积37.88平方米)的房屋。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沈**四初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铁**、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晓*借款本金540460元及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判决生效后,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原晓*于2015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案外人仉**对本院查封铁**名下房屋的行为提出异议。

另查明,案外人仉**与被执行人铁**系母女关系。双方于2014年7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内容为”甲方铁**,乙方仉**,现甲方座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清真路46号3-1-1的房子,建筑面积37.88平方米,贰拾万元人民币卖给乙方。乙方一次性付款。(已支付)”。铁**于同日写有收条一份,载明”已收到仉**现金买房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同日,仉**卡号为6288的建设银行卡内现金支取400000元。2014年7月25日,仉**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与承租人李*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两份,约定李*承租该房屋至2016年9月30日,年租金16800元,而其中一份在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现因房主更换,因此新房主仉**与租用方重签租赁协议”。仉**与铁**于2014年7月30日签订了交易金额为63000元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缴纳了契税及个人所得税。现该房屋由李*承租使用。

再查明,铁**与仉一民于1986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仉**。本院于1992年11月18日作出(1992)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铁**与仉一民调解离婚;仉**由父亲仉一民抚养,坐落于沈河区小西路一段十九号房屋由仉一民、仉**居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铁**名下的沈阳市沈河区南清真路46号3-1-1(建筑面积37.88平方米)房屋,属于被执行人享有物权的财产,本院对其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当。虽然案外人仉**与被执行人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本院查封之前,但综合考虑交易对象的身份关系、交易时间及案外人银行卡取现金额与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金额、铁**收条的书写价格间的差异等各项因素,不足以认定双方买卖交易的真实性。因此,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案外人仉**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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