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原告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司沈阳市分行撤回起诉。
诉讼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原告中国邮**司沈阳市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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