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有限公司与崔**、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沈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崔**、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沈**三初字第6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崔**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于2014年6月11日,查封崔**名下位于康平县张强镇张强村,宗地面积3107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崔**名下座落于康平县张强镇张强村13栋(建筑面积1304.4平方米)、14栋(建筑面积403.6平方米)、18栋(建筑面积175.11平方米)、19栋(建筑面积85.56平方米)的四套房屋。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沈**三初字第64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崔**名下位于康平县张强镇张强村,宗地面积3107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宗土地上四处无证建筑物与被执行人崔**名下座落于康平县张强镇张强村13栋(建筑面积1304.4平方米)、14栋(建筑面积403.6平方米)、18栋(建筑面积175.11平方米)、19栋(建筑面积85.56平方米)的四套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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