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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