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