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诗芮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诗芮于2015年11月23日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诗芮撤销对被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余款返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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